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明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严肃处理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以下简称“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违反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研究生教学、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研究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等。
第五条 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六条 根据教育教学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事故、Ⅱ级为较大事故、Ⅲ级为一般事故(具体分类和级别见附件1)。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门)及研究生院反映情况。
第八条 对已发生教育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成进行核查。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认定结果、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提出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或处理建议。Ⅲ级事故一般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做出处理决定;Ⅰ级、Ⅱ级事故须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的教育教学事故,研究生院可提请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督评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复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下达《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由学院(部门)负责送达责任人本人,并填写签收单交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已认定处理完毕的教育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事故按不同级别实施以下处理:
(一)对Ⅲ级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学院(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12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及本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二)对Ⅱ级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12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及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且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暂停1年,并扣发2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
(三)对Ⅰ级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报学校发文予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且相应聘期考核不合格,自当年起连续三年取消责任人各类考核评优、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资格,取消其36个月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及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并扣发5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轻后果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八条 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及后面的教育教学事故按高一级别或就高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其调查、取证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同一教育教学事故由两人及以上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各人过错轻重、区分情节分别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违反研究生教育教学规范,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除按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外,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可取消事故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教育教学活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学校可给予事故责任人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疾病、车祸等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经证实后不予追究。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或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收到事故责任人复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审,原则上应在15日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若对复审结果不满意者且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事故,参照相近教育教学事故类别与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20次党委会审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
2.《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
附件1
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
类别 |
事故类型 |
等级 |
教 学 与 运 行 管 理
|
1.1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1.2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好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学院制定的开课计划与培养方案不符,且未及时补救而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 |
Ⅰ |
1.3 |
在教学活动中宣扬有悖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
Ⅱ |
1.4 |
完全背离教学大纲或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或不及时修订主干课程教案导致教学内容陈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
Ⅱ |
1.5 |
不严格执行培养方案或擅自调整开课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1.6 |
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擅自停课、缺课。 |
Ⅱ |
1.7 |
已获同意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要求补课。 |
Ⅱ |
1.8 |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 |
Ⅱ |
1.9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在教学场所内举行非教学计划的报告会、讲座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1.10 |
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失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 |
Ⅱ |
1.11 |
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
Ⅲ |
1.12 |
已获同意调、停课的,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使学生等候5分钟以上。 |
Ⅲ |
1.13 |
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
Ⅲ |
1.14 |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1.15 |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 |
Ⅲ |
1.16 |
上课教学准备不足,影响正常课堂、实验、实习等教学的。 |
Ⅲ |
1.17 |
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失职或失误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千元以上。 |
Ⅲ |
1.18 |
上课、监考期间随意离开教室或接听拨打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
Ⅲ |
1.19 |
教学、监考任务下达或调停课获准后,学院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监考教师或学生致使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 |
Ⅲ |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
2.1 |
故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或私自更改试卷,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 |
Ⅰ |
2.2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等管理过程中试卷泄密或试卷丢失,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2.3 |
在评卷中弄虚作假,虚报或非教学因素下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2.4 |
监考老师旷监考,或未按时到岗,导致推迟考试10分钟以上或开考30分钟后仍未到。 |
Ⅰ |
2.5 |
监考老师隐瞒学生作弊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监考时在考场内使用与监考无关的通信工具。 |
Ⅰ |
2.6 |
在组织考试、命题、试题印制、提交及配送等环节出错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等严重后果的。 |
Ⅱ |
2.7 |
丢失研究生原始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伪造成绩。 |
Ⅱ |
2.8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致使产生影响学生毕业、补考等严重后果的。 |
Ⅱ |
2.9 |
监考老师未按时到岗,导致推迟考试10分钟以内或开考30分钟以内仍未到;或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2.10 |
监考老师不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
Ⅱ |
2.11 |
监考老师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
Ⅱ |
2.12 |
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 |
Ⅲ |
2.13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监考。 |
Ⅲ |
2.14 |
监考老师在考场内闲谈、看书或办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
Ⅲ |
2.15 |
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等考试材料,或未按规定时间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 |
Ⅲ |
毕 业 与 学 位 管 理 |
3.1 |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没达到规定人数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 |
Ⅰ |
3.2 |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举报并经查实认定严重抄袭的。 |
Ⅰ |
3.3 |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举报并经查实认定抄袭的。 |
Ⅱ |
3.4 |
毕业审查不严格,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3.5 |
毕业审查不严格,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印制、发放中出错,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3.6 |
学位点和教师在论文评阅与答辩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违反纪律,存在严重徇私舞弊现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
Ⅰ |
3.7 |
学位点和教师在论文评阅与答辩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违反纪律,存在徇私舞弊现象造成影响的。 |
Ⅱ |
3.8 |
学位点和教师在论文评阅与答辩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违反纪律。 |
Ⅲ |
3.9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定期指导,对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不检查,不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 |
Ⅱ |
3.10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定期指导,对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不检查,不履行指导职责。 |
Ⅲ |
3.11 |
论文选题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与本研究方向完全不一致,指导教师未严格审核同意选题或不指导学生整改,影响学生毕业进度。 |
Ⅱ |
3.12 |
论文选题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与本研究方向完全不一致,指导教师未严格审核同意选题或不指导学生整改。 |
Ⅲ |
3.13 |
由于对相关文件不熟悉而出现的问题:如学习年限不够,论文发表没有达到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文件规定,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仍然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
Ⅱ |
3.14 |
未按规定提交研究生学位和毕业等相关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
Ⅱ |
3.15 |
未按规定提交研究生学位和毕业等相关材料,造成影响。 |
Ⅲ |
3.16 |
管理人员遗失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造成严重影响的。 |
Ⅱ |
3.17 |
管理人员遗失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Ⅲ |
3.18 |
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送审前,不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把关,直接同意送审。 |
Ⅲ |
附件2
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
责任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所在学院(部门) |
|
事故内容 及核查结果 |
|
处理依据 与处理决定 |
依据《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责任人的行为,构成___级教学事故。
研究生院负责人签字: (研究生院盖章)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组长(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送达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