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拟对《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09]121号)文件进行修订,现将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文件名称

修改为《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类别与资助金额

(一)明确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类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包含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和校设重点项目两大类

校设重点项目包含博士生专项和学硕专项,按照学科类别分为人文社科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

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按照学科类别分为理工农医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

二)明确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各项目资助名额。

1.校设重点项目。总立项数不超过学校各类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各专项立项数一般不少于30项,各学院可推荐立项项目数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按照基数+绩效进行综合测算后切分至学院。

2.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研工部根据当年度省教育厅下达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限额数分配理工农医类和人文社科类立项指标。

(三)明确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各项目类别资助金额。

项目级别

项目分类

资助金额(万元/项)

人文社科类

自然科学类

校设重点项目

博士生专项

0.6

1.2

学硕专项

0.5

1

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

0.5

1

(四)进一步明确各类专项面向群体。博士生专项的项目负责人限在读博士生;学硕专项的项目负责人限在读学术学位硕士生。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为在读专业学位研究生,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有合理的梯队。

三、申报与立项

资助项目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审核、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

研究生在研工评审系统提交申请,每位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科研项目,累计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2.项目评审

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在院内公示3天,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研工部。

3.项目立项

研工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3天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四、实施与管理

(一)新增中期检查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各学院应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

       (二)资助经费划拨。

1.资助经费一般在项目立项的第二年一次性划拨至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结题前项目使用金额不超过50%。学校鼓励各学院对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障。

2. 项目经费由项目团队成员共同使用,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到计财处借支和报销。

3.资助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论文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和商品与服务支出。

(三)结题条件。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结题。项目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结题:

1.A类(或人文社科二级核心期刊)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在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4.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项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项。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学术性或实践性的成果奖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

6.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

 其中第1、2、3项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明人,导师应为该项目指导教师;其余各项结题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在评奖证书或佐证材料完成人中排序第一位。

成果级别认定与学校教职工科研管理文件同步更新,自然科学论文级别目录参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类顶级期刊目录》;人文社科论文级别目录参照最新版《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国内重要出版社目录》以著作出版时学校实施的版本为准;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国家级学科竞赛奖项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所列清单为准;获市厅级及以上学术性的科研成果奖以政府部门公章认定依据;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以获奖或录用证书为准。

请各二级单位认真研究文件《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若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15日前向研究生院反馈。


联系人:陶磊


邮箱:taolei@nbu.edu.cn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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