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学院:
根据我校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宁大政〔2022〕58号)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条(二)“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修改为“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表述更准确。
二、第三条(二)中补充第2条: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发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论文,或CNS(Cell,Nature,Science)子刊、PNAS署名作者(前三),或CNS(Cell,Nature,Science)署名作者(前五)。
三、第三条(一)和(二)中补充关于共同一作的说明:若为共同一作,则仅限共一前2或CNS(Cell,Nature,Science)共一前3。
四、关于文件适用性的说明:修订后文件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入学的研究生,可执行本规定,也可执行原规定。原规定《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宁大政〔2022〕58号)于不再有适用的研究生时自行废止。
请各学院认真研究附件《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若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1日前向研究生院反馈。
联系电话:0574-87600027 13616563164
联系人:罗旭
邮箱:luoxu1@nbu.edu.cn
研究生院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