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宁波大学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暂行)》[宁大政〔2005〕11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原则
(一)鼓励并大力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原则上不再支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资格认定
(一)通过协商,我校与相关培养单位正式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同时由对方单位聘任我校有关教师为其兼职研究生导师(或副导师);
(二)因学科发展需要引进的、且正在指导研究生的研究生导师(原单位),经学校确认或由学校与对方单位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可以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流程
(一)签署协议
1、由学校、学院或导师事先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联系,在此基础上,经校、院、导师三方沟通后,由学校或学校授权学院与对方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由对方单位对我校教师进行导师资格认定,并发放导师聘任证书。
2、学校新引进的原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在与校、院沟通的基础上确认是否与原单位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如需签署协议的,由本人负责与原单位接洽相关事宜。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确认
1、每年3月或9月,学院应把本年度按相关协议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报研究生部备案以确认身份。并请提供如下材料:
(1)对方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名单(含研究生姓名、所学专业、学制、导师,大致学习安排等内容)。
(2)导师资格聘书,导师(双方单位)与学生签署的三方年度协议。
(3)学院本年度新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表一份。
2、对于我校新引进的人才,如确定不再与原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但需在我校完成原单位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学院应在该教师到我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研究生学院确认。并请提供如下材料:
(1)原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教师的导师聘任文件或聘书,已经招收的研究生名单及研究生后继培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关于对该教师指导的原单位研究生的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
(3)该教师目前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名单汇总表一份(格式同新增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表)
(4)确认仅限已经在读的研究生。
3、对于我校新引进的教师,如确定可与原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的,应在该教师到校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签署相关协议,逾期按新签署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处理。已经招收的在读研究生身份确认暂按上一条款执行。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在对方单位完成,学位论文一般在我校完成。
2、经确认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凭对方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相关函件到校研究生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3、在我校学习期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纳入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体系。研究生基本待遇(包括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及生活补贴、助教、助研、助管等助学津贴)以及培养费用均按双方签定的协议执行。
4、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将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05〕81号]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单位。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
5、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每年1月和5月,学院应及时汇总本年度毕业的研究生名单、学位论文各一式2份及其电子文档各1份,报研究生学院留存备案。
6、因导师进修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应在其离校前一个月就相关研究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写《宁波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变更申请表》,由学院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离校。
四、相关待遇
1、在2005年及以后入学,经学校确认的研究生及相关导师的待遇按《宁波大学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暂行)》[宁大政〔2005〕115号]文件执行。
2、凡在2004年或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及相关导师的待遇按原办法执行。
五、其它
因学科发展需要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拟纳入我校招生计划与对方单位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在我校完成,学位论文一般在对方单位完成。其它参照本通知及《宁波大学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暂行)》文件执行。
附一:新增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表
附二:拟毕业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表
附三:相关协议样本
附四:宁波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变更申请表
附五:宁波大学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暂行)
研究生学院
2006.3.20